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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