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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