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4年)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落地,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目录附后),期限为五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领导、组织和协调相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审批的具体范围、条件和程序,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有效防控风险,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本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2017年)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 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