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上市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称持有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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