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为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互助协作,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条
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委托法院应当在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调查内容、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并附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内容应当为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及范围。
第三条
委托法院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受托法院收到线下邮寄材料的,联系委托法院线上补充提交事项委托后再予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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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批复(2001年)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的通知(2004年)
-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