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为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互助协作,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条
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委托法院应当在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调查内容、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并附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内容应当为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及范围。
第三条
委托法院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受托法院收到线下邮寄材料的,联系委托法院线上补充提交事项委托后再予办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山西晋中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1991年)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