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含经营配电网的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好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启动的依据包括:
(一)国务院安委会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部署要求;
(二)重大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正式通知;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社会公告;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等获取的信息,并被确认有必要开展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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