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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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
-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
-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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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