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保障邮政通信需要,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邮政企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票发行活动及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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