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谦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
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
(二)
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还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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