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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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7年)
-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1999年)
-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
-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造纸工业“十五”规划(2001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7年)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