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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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7年)
-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1999年)
-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2002年)
-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2003年)
-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2003年)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8年)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