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2017年)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粮 食 生 产 功 能 区 和
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了粮食连年丰收,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但是,我国农业生产基础还不牢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业生产用地矛盾不断凸显,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任务仍然艰巨。为优化农业生产布局,聚焦主要品种和优势产区,实行精准化管理,现就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统称“两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为依托,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将“两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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