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货主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和处理违章行为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定履行处理违章的职责。
第三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业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含联户),均应自觉执行《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服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违章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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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2009年)
-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2016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