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1999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绥化地区行署和县级绥化市设置地级绥化市的请示》(黑政发〔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绥化地区和县级绥化市,设立地级绥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北林区。
二、 绥化市设立北林区,以原县级绥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北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二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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