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3月23日发表谈话(2001年)
-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保监会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在第九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
- 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