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字〔2000〕1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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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