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字〔2000〕1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