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宜,适
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
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经
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和其他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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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函(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景德镇陶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9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年)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12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