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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