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和推进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和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物流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交通运输部利用车购税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的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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