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本办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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