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效率,适应监督管理一线实际需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本办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二、
将第四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行政执法证》的审核、批准、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
将第五条中的“照片上加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证件章’”修改为:“照片上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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