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等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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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斗门县设立珠海市斗门区和金湾区的批复(2001年)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2020年)
-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设立贵阳市小河区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