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条第二项中的“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将第五项中的“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修改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修改为“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
二、 将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国际船舶”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三)公司与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
(四)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信息后,应当在申请材料或信息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情况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期间,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材料持续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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