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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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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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北京“一市两场”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政策(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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