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2024年)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2024年)
-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2024年)
-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2006年)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