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防止传染病由境外传入或者由境内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第三条
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和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殡葬和出入境手续。
第四条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进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9年)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