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
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 关于推动民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2018年)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 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