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进入公共设施及家庭,进一步放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与有效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稳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以下简称示范市县)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带动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规模,提升了应用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考虑到已批准示范市县的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为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集中力量将现有示范市县工作做深做透,将严格控制新增示范市县,今后不再组织申报,对2012年(含)以前提出示范申请的市县,如条件成熟、经核查达到条件要求的可列入示范。此后,其他个别推广潜力大、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市县,在经过核查、验收等程序后,可增补为示范市县。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完成任务的示范市县扩大推广应用规模,根据新增推广任务面积拨付相应补助资金。同时,两部将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市县的监督考核力度。
二、 大力推进集中连片推广,更好地发挥政策整体效应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