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联合声明(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5年27)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2014年)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