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
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 资金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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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5年)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冰雪装备器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