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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