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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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五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3月13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
-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