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并就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委员会下设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具体工作。
办公室与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中国证监会案件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相互独立。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存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适用情形的,不予受理。
对于未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案件,当事人提交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材料的,不予接收。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应当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调查通知书复印件;
(四)立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六)提出申请的内部决议(如当事人为单位);
(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八)当事人或者受托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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