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2001年)

教育部关于印发《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基〔2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我部决定从2001年秋季起,开始进行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为切实做好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实际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广大中小学教师认真学习《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转变观念,把对课程改革的认识统一到《决定》上来,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目标。
二、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部关于新课程实验工作的要求,承担对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领导责任,通过先行试点实验,创造经验,为2002年开展省级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发挥示范、培训和辐射的作用。我部将分阶段对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工作组织评估。
三、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的要求,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新课程的五年规划,并组织实施。要通过新课程改革实验,提高本地区和学校的课程建设与管理能力。各级教研部门要把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作为中心工作。师范院校和各级师资培训机构要把实施新课程的要求作为师资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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