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试点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工作,规范行政和解实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行政和解,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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