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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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年)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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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21年)
-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