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宣州区。
二、
宣城市设立宣州区,以原县级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叠嶂中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0年)
-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2年)
-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 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2012年)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