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五”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加快发展,发电装机总容量和年发电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位。“西电东送”、城乡电网改造等工作成效显著,电力供应基本上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电力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今年一季度,全国平均用电增长率达17.6%,为历年同期的最高水平。由于高耗能产业发展过快,部分地区新投产的发电容量偏少,主要江河来水偏枯和原油价格上涨,电网结构、设备维修保养以及体制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预计今年部分地区夏、冬两季用电高峰时期供电形势会较为严峻。
保证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针对电力供需形势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未雨绸缪,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加快电力体制改革,落实“十五”电力调整规划,加快电力工业发展,逐步解决电力供求不平衡的问题。当前要加强宏观调控,采取有力措施,缓解局部地区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确保安全度过用电高峰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形势的变化,对各地区电力供应在用电高峰季节和时段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早做研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制度,及时协调电煤交易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电力企业的沟通,共同研究制订应对紧急情况的预案。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首先保证居民生活、重要单位用电,合理安排其他行业和工业企业的供电次序,尽量减少限电可能造成的损失。要认真做好水情预测预报工作,优化水库调度,统筹安排发电和防洪、灌溉,用好宝贵的水资源。
二、 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现有电力设施的生产能力。发电企业要合理安排检修计划,避开在用电高峰期检修,提高设备可用率,努力保证发电机组在用电高峰季节和时段正常运行;电网经营企业要优化调度,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建设单位要加快在建电源、电网工程的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争取尽快投产;电力设备制造企业要抓好生产调度管理,挖掘潜力,增加产量,保证质量,按期交货。对拖期交货,随意提价和出现质量事故的制造企业,除按合同追究责任外,今后招投标时要相应降低对其资质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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