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现对2011年6月24日公布、2011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修改为:“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二)开展实验室建设确属必要;(三)具备保障实验室规范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机制;(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第四条修改为:“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向科学技术部提交《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经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盖章同意。”
三、 删除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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