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包括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自动报价或者电子交易系统或者市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境外交易所。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交易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代表机构。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的代表处进行监管。
代表处自愿加入证券、期货行业组织,接受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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