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工作要求
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英文版)(2022年)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
-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