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3年)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开展保税区港区联动试点工作的请示》(署加发〔2003〕299号)等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在外高桥港区内划出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四至范围是:东连外高桥集装箱三期码头,西至外环线油管路岔道,南接外环线绿化带,北靠三海码头。物流园区的面积计入已批准的外高桥保税区总面积内,不占用新的土地。
二、 物流园区要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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