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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