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证券交易。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开展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二)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三)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
(四)履行反洗钱义务;
(五)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
(六)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
(七)开展投资者教育;
(八)防范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
(九)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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