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民委发〔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家民委对现行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国家民委2016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44件政策性文件。
国家民委
2016年6月1日
国家民委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民文字第30号
关于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
2
民教字第345号
关于印发《关于民族学院干部轮训转向正规培训的意见》的通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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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2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的函(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