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民委发〔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家民委对现行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国家民委2016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44件政策性文件。
国家民委
2016年6月1日
国家民委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民文字第30号
关于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
2
民教字第345号
关于印发《关于民族学院干部轮训转向正规培训的意见》的通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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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