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是指人用药品。
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3月)
-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