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2015年)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工作,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安全审查)措施,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 审查范围
总的原则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一)
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
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包括下列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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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2015年)
-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3年)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