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0年)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的决定(2022年)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沽源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多伦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