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我国相当长时期内,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同时,以普通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仍是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加快培育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大力开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历史任务。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精神,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重要意义
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于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将普通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重要途径。以承包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适合我国国情农情,具有持久生命力。随着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业劳动力减少、老龄化问题日渐突出,普通农户在生产过程中面临许多新问题,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越来越多。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解决普通农户在适应市场、采用新机具新技术等方面的困难,有助于将一家一户小生产融入到农业现代化大生产之中,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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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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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