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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