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7〕3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宁波、温州2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宁波、温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宁波、温州的区位优势、民营经济优势和开放发展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民营经济创新创业新高地,努力把宁波、温州高新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示范区、对外开放合作先导区、城市群协同创新样板区、产业创新升级引领区。
二、
同意宁波、温州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人才培养引进、区域协同和开放合作创新等方面探索示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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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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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