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施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三条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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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